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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购房“阴阳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4:21 重庆晚报

  本报讯合同签的是3月中旬交房,但时至今日也没有接到房。追问多次后,开发商却拿出他们的合同说是9月底交房,业主这才明白自己遇到了阴阳合同。昨日,该业主已聘请律师,决定就此起诉开发商违约。

  据吴梅称,今年3月,她通过广告宣传决定在渝北区回兴街道金易华苑购房。3月25日,她前往该小区售楼部,看中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销售人员告知,他们是现房,而吴也
看到房屋修好了,遂决定购房。当天她就签了合同,交了90%的房款、大修基金、五通费。按照手中的合同约定,房屋在3月25日前交付使用。她当天回家后,因次日要到外地工作,就将接房交尾款等事宜交代给父亲办理。然而,父亲此后多次催交房无果。

  上周,吴两次找到开发商,售楼小姐面对吴手中3月25日前交房的合同时,说吴的合同无效,应以他们登记的合同为准,还告知他们登记的合同交房日期是9月30日前。

  “自己手中的合同竟然是无效合同,难道这桩买卖得不到法律保护?”吴搞不懂了。为此,她决定聘请律师为自己讨个公道。

  对阴阳合同,金易华苑财务室彭小丽解释是工作人员大意造成,是笔误。同时,彭还向记者出示了保存在他们那里并经登记备案的合同,这两份合同确实写的9月30日前交房。有效的应该是登记了的合同。该小区项目部办公室主任余正伟得知情况后,代表老总向吴梅道歉。

  (记者 罗彬)律师说法

  周律师对此表示,首先要确认究竟哪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买卖合同是由开发商出具,并由售楼小姐填写。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从举证能力看,开发商具有举证优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业主手中合同是因笔误造成,就应以业主手中合同为准,并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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