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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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5:14 成都日报 |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我国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规章。《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
《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三类 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设服务单位须审批或备案 其中,设立前两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禁止传播有悖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内容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禁止传播有悖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内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据新华社(来源:成都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