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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尽赡养义务被父母上告 法院解除收养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7:19 大众网

  本报枣庄9月25日讯滕州市农民柳某身为养子不尽赡养义务,日前,被其养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970年4月,无儿无女的柳某某和郑某夫妇从南京福利院抱养一男童。两人节衣缩食,含辛茹苦将柳某抚养成人。但娇生惯养的柳某长大后却对爹娘并不孝敬,甚至连打带骂,赶出家门。老夫妇万般无奈将柳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由柳某补偿其收养期间的
生活、教育费用两万元。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原告在抚育被告期间,尽了养父养母的责任,被告不但受恩不报,反而有违天伦虐待养父养母,造成双方关系的严重恶化。法官认为,柳某某、郑某要求解除与柳某的收养关系及补偿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依照《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柳某的收养关系;被告柳某补偿原告柳某某、郑某的生活、教育费两万元。(王永良张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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