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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出新法实施办法 公众“环评权”将被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7:34 大众网

  本报济南9月25日讯(记者彭东)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的说明,办法(草案)不仅规定了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更引人瞩目的是,首次明确了我省公众将以多种形式参与“环评”。

  公众参与环评,是保证环评真实有效、避免行政决策失误的一个方面。而目前国家
《环评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为此,《办法(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登报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听证会必须有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环境利益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派代表参加。环境保护民间组织要求参加的,应当准许参加。

  据了解,国家《环评法》对规划环评的范围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容易造成执行中的随意性。我省在《办法(草案)》中对规划环评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都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办法(草案)》还拟增加相应条款,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设项目的;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定职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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