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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可购买原单位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7:49 潇湘晨报

  下岗职工可购买原单位住房。今年底,我省将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基本生活等问题。

  新裁人员不纳入并轨范围

  此次并轨工作的对象是目前继续按低保标准补助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企业新裁减人员和没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不纳入并轨范围。

  《实施意见》对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分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内退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可在下列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协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到期办理退休手续。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可分期支付

  《实施意见》强调,企业要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一次性支付和偿还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分期支付等办法。

  对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允许通过折计股权、有效资产作价、冲减职工欠缴的房租、代缴社会保险费、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

  社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实施意见》规定,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以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与以后续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后,应及时与企业对账,核对职工缴费情况,并督促企业按政策规定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清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社会保险接续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将要单独为解除劳动关系后非正规就业、自谋职业者或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开辟个人参保和缴费窗口。解除劳动关系且并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可租住购买原企业住房

  根据要求,我省将及时为下岗职工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实现再就业。同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并轨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跟踪了解其参加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求职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

  此外,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租住或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购买原企业分配的住房。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按规定减免学杂费。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可将其党团组织关系移交到当地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档案关系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本报记者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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