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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张家口市为失地农民上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7:55 河北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周建军记者董立龙)从10月1日起,张家口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保的范围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

  该办法对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和领取作了详细规定:养老金的筹集方式,原则上按个
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30%的比例分担。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账户组成,保险金的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

  该办法还规定,开始领取

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交足
养老保险
金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时已到领取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金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交费时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标准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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