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对城市客运车辆服务期设限 最长不超过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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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8:28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交通部门获悉,从10月1日起,《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我省城市客运车辆服务期最长不超过8年。 《条例》规定,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和安顺市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服务年限为:普通大、中型公共汽车为8年,中型出租轿车为7年,普及型出租轿车为6年,微型公共汽车为5年。其他市、县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服务年限不超过8年。
另外,各市、县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经营者不得购买旧车参加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中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运行满服务年限后应退出客运服务,原运行车辆尚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可改为其他用途或作为自用车辆;尚未达到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服务年限,需提前更新的,可办理提前更新手续,原运行车辆可以改为其他用途或作为自用车辆。 作者:廖秋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