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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建议国务院明确环保部门审批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8:2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郄建荣) 鉴于我国规划环评距离环评法要求差距较大的事实,环保总局今日明确提出将依法推进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政府审批,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负责,公众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

  环保总局环评司司长祝兴祥说,环评法第13条对规划环评作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这一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保总局建议由国务院明确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报各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依法应进行环评的,由政府授权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

  同时,环保总局还提出,建立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评报告;项目在规划中,但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原则上暂缓受理项目环评报告;对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内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依法在审批程序上和内容上予以简化。

  祝兴祥说,国家还将逐步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制定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的技术指导,推荐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等。

  据祝兴祥透露,环保总局将选择一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的省市开展环评试点。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条件、产业现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来帮助这些省市确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思想,从而促进省市范围内的生产力合理布局。在规划环评完成之前,要暂缓、限制和停批有可能加重这些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某些行业的建设项目。

  他特别谈到,将提高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能力,使公众认识到各类发展规划对环境的重大影响,从而自觉参与对规划环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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