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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5日施行外资不得经营互联网新闻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8:56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我国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规章。

  《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根据这个《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
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其中,设立前两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另据《京华时报》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规定》第十九条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记者熊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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