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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重罚“耗能建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38 中国环境报

  记者从山西省建设厅获悉,近日山西省出台新规定,今后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对“耗能建筑”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规定,今后山西省新建民用建筑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时,山西省将对新建民用建筑进行建筑能效综合测评,对于测评合格的新建民用建筑,将发放《建筑节能评定书》和相应的标志标牌。对于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将
一律不予验收。

  山西省还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积3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两年内,累积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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