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 70岁以上免费逛景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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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1:4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杭州9月26日消息 (记者 章恒) 浙江省近日出台优待老年人最新规定, 60岁到70岁老人的优待将进一步明确。 从现在开始,全省年满60周岁的常住公民,都将领榷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凭《优待证》,老人就可以享受省级及居住地人民政府的优惠待遇。
《优待证》分为红、绿两种卡。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人领到的《优待证》则为绿色。《优待证》发放以后,将作为享受优惠政策惟一有效证件,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已经发放的使用至有效期满止。所有《优待证》发放的对象将会在网上公布。 规定要求,公共场合中“老年人优先”标志要设置明显。如在各类医疗机构、公园、文化宫、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公共场所;车站、码头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等。 以往那些对于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却未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人正式施行的优惠政策,在此次的规定中也得到了明确规定。例如70周岁以上老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公办的公园、文化宫、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建设等公共场所免费,其他老人则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城市公车、电车,其他老人也可根据各地实际得到收费优惠或减免。 所有老年人都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厕,所有老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都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优先享受法律援助并免收法律服务费。外地老人来浙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按照规定,对于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