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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2:13 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

  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具有暴力性犯罪倾向加剧、低龄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等特征。在这种形势下,继续用成年人的法律治理未成年犯罪显然是不妥当的。为此,有关人士呼吁:

  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势在必行

  本报记者毛立军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比例上升。在9月16日、17日由人民法院报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律界人士及专家纷纷呼吁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杨润时在研讨会上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到2005年7月,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截止到今年的7月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在生效判决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00年到2004年上升7.68%。从犯罪人数上看,排在前10位的犯罪类型分别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诈骗、敲诈勒索。这十种犯罪正是我国整个刑事犯罪中最突出的十种罪。

  团中央权益部部长、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胡尹庐则用另外三组数字,说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一个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总量仍然比较大,2004年全国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大约是276万多人,其中25岁以下的130多万,占犯罪总人数的47.1%,2004年全国治安拘留共128万人,其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大约42万,占有总数33%。第二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2004年全国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达到7万多人,比2003年增长了19.05%。第三是未成年犯罪类型增多,2004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达到120个,与五年前比较增长了22.45%,并出现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等新的犯罪,犯罪形势严峻。

  少年法庭用爱心唤回迷途的羔羊

  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专门矫正的机构,如少管所、工读学校,但是缺乏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起来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经过20多年发展,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已达3400多个,最高法院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全部建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基本上形成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受理审判的格局,并取得了明显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和矫治以及综合治理中,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次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对少年法庭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说,全国法院少年审判队伍中涌现出了一批以女法官尚秀云、李其宏等为代表的模范人物。在她们的帮助下,一大批失足青少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走上改过自新的道路,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她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因此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势在必行尽管少年法庭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但目前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其中最为主要的观点是“少年司法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改革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比如在庭审中进行法制教育就是不应该的。”个别法官也公开发表文章说“法官的职责是依据犯罪的客观事实定罪量刑。走出法院调查少年犯罪原因、安置社区帮教等等,都脱离了法官的职权范围。”言下之意,少年法庭是“不务正业”。为此,与会代表呼吁,尽快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会长康树华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所以呈现出逐年增多和危害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分析原因,应该是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和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加以比较的话,有许多不同的特殊性,因此,用成年人的法律治理未成年犯罪显然是不妥当的。

  康树华教授着重谈了这样一个问题,来说明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他说:“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可是随着犯罪的低龄化,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根本没有人管的状况,只是公安机关抓住进行教育后释放,犯了再抓,抓了就放,于是这部分未成年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就是我还不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了罪刑法也不能怎么样,甚至有的未成年人说要作案就要在14岁之前去做。要知道一个人从小养成的恶习如果得不到及时矫正,长大后势必发展为屡教不改的罪犯。怎样治理这部分人,是我国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目前我国犯罪人数统计是400万,实际上不是这个数字,还有许多不满14岁的人犯罪没有统计在内,他们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谁来负责?由此可以,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如何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康树华教授建议:加强法学理论的研究,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完善立法、建立少年司法法律和法规体系,这其中首先应大力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单独的少年刑法。其次要制定少年法院法,创设少年法院。第三要制定未成年案件处置法、收养教育条例、工读教育条例和社会帮教条例等,明确各个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培训,提高少年司法人员专业素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认为,由于左右犯罪数量与性质的犯罪人主要是惯犯和累犯,而这部分人大多有早年犯罪史,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预防犯罪的关键。这种预防不应只局限于未成年人和犯罪范围内,而应通过立法治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同时,以法律方式及早对未成年人的早期危害倾向进行干预,通过法律处罚进行特殊的教育和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尚秀云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定和政策,但还不够完善和系统。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同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对未年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也都规定在和成年人犯罪的同一部《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也仅以6个主要条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及不公开审理等内容,距离当前司法实际的迫切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制定适合少年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顾秀莲副委员长在此次研讨会上最后强调说,要切实加强少年司法的制度创新,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管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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