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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剥夺村民的被选举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2:51 法制早报

  □杨涛

  陕西省西安市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前启动,规定几种人不得“获推选提名”:受过法律制裁,现实表现 差的;欺压群众、横行乡里、参加黑恶势力的;法制观念淡薄,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 选举的;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法制日报》9月6日)

  这一条规定,我不知道制定的主体是谁,是西安地方人大还是地方政府或者是政府下属的民政部门。但显然在199 9年9月8日陕西省人大通过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没有这一条规定,而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 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因此,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外,任何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获推选提名”是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村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所谓的受过法律制裁,现实表现差的;欺压群众、横行乡 里、参加黑恶势力的等等村民,只要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就有权享有“获推选提名”的权利,这是 毫无疑问的。

  而且,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只能制定法律。那么无论是西 安地方人大还是地方政府政府或者是政府下属的民政部门,都无权制定法规与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剥夺村民“获推选提名 ”的被选举的政治权利权利。

  也许,受过法律制裁,现实表现差的;欺压群众、横行乡里、参加黑恶势力的等等村民,的确素质普遍要差一些,有 人甚至恶名昭著。他们当选村干部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但是,地方政府公然违背法律制定限制村民的政治权利,对法治的破坏 和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其次,我还担心,西安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这么一个限制村民政治权利的规定,因弹性极大而带来负面影响。举个例 来说,什么叫“受过法律制裁”,是一般违法制裁还是犯罪,交通违章受罚款也受违法制裁;“现实表现差的”更没有个谱了 ,还不是乡镇干部说了算。到头来,这些规定很有可能为一些地方乡镇干部所用,排斥那些敢于为村民说话的人,而将村干部 的选举当成培植自己人的工具。最后。我想我们还是要相信绝大多数村民有鉴别能力,对于那些素质差以及不能维护他们权利 的人,不会轻易让他们当选为村干部。

  从这一规定的出台来看,一些地方政府还是没有摆脱政府大包大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家长”意识,习惯于把村委会 当成政府的下级,进行领导与控制。这一则报道还说,据悉,西安市3164个村将在12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届时所 有村干部都将接受上岗培训。区县重点负责村委会主任,特别是新当选村主任的培训,乡镇重点负责村委会其他成员及村民小 组长、村民代表的培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如果是业务上的培训那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强制性的培训,那就离“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初衷较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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