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优惠购房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2:52 法制早报

  2002年6月,赵某的住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优惠安排住房一套,赵某拿到优惠购房 卡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购房卡转让给杨某。后赵某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房卡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涉及的购房卡转让协议属于新类型纠纷,其效力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就优惠购房卡的性质 和功能而言,对特定人以外的任何人没有作用,该卡不具
备作为标的物必须具备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两大基本要件,不能作为转 让的标的。并且按照《合同法》设定的合同变更与转让的规则,在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对方的同 意。本案双方的转让行为并没有征得城投公司的同意,也属于无效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购房卡转让协议有效。赵某取得该卡,并不据此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卡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其 他物权凭证,而应理解为一个债权凭证,故赵某处分该凭证的行为只是处分债权而非所有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债权的转让只需要通知义务人即可,而无需取得义务人的同意。该优惠购房卡中也不存在禁止转让的规定。事实上,正是由于 房价上涨的因素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为保护杨某的合法权利和合同交易的稳定,赵某与杨某签订的购房卡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燕解除合同

  可否赔偿可得利益杨某是一名外贸业务员,今年4月接到一笔外贸业务,遂联系了一家制衣厂,并签订了一份金额为 580000元供货合同,同时对交货时间、质量要求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杨某当即交付了15万元预付款,事后制衣厂 未能按约履行合同,虽然外商解除了合同未提起索赔,但是杨某可得的98000元利润落了空。杨某能否要求制衣厂赔偿可 得利润?

  根据合同法规定,所谓“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是一种未来利益 ,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能够合理预见到,并已经具备了实现的条件,但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 须通过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受害方丧失了该应得收益,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失的 赔偿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获得的利益通常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但因为对 方违约所遭受的各种费用支出不在其列。所以,可以要求制衣厂赔偿因此造成的纯利润损失。石松林

  优惠公有房屋的归属李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陆某单位集资建房分得住房1套。2001年4月,李、 陆离婚。2002年1月,该集资住房以李某、陆某夫妇名义享受1996年房改政策标准,补办了房改手续。事后,陆某以 1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让他人。李某得知后主张该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16万元。

  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房屋是优惠出售的公有住房,即通常所说的房改房,就是将原出租给单位职工的旧房或新建房屋在 国家规定的建房标准价格基础上,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将房屋产权出售给单位职工。

  本案争议房屋单纯从不动产产权取得的形式要件看,产权的取得确是在李某、陆某离婚后,实际上,本案争议房屋的 权属利益自1995年缴纳住房集资款之日起至产权取得期间呈一种持续待定状态,而不能单纯凭房屋权属取得时间来衡定。 而且陆某向单位购买的成本价公有住房,是以李某、陆某工龄折扣等执行一对夫妇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政策,房改房优惠取得是 基于李某、陆某的夫妻关系,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属李某、陆某的共有财产,李某有权要求平分该16万元。邓月赵晖

  法律驿站供稿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