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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名国家机关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22:09 大众网

  

497名国家机关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

  国家规定的政府官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的大限过后,有的地方至今没有一人退出,大有与政府叫板的态势。从各级党委政府的鲜明态度看,在大是大非清晰可鉴的情况下,各级纪检监察和安监部门的决心无可怀疑。不过,从以往历次治“顽症”的成败得失看,人们最担心的一种结局是:在临兑现政府诺言,需要严查不贷的关键时刻,冒出个“种种
原因”来搪塞。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刘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6日透露,据贵州、湖南、河北等9省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5日晚,共有49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登记从煤矿撤出投资。

  9月22日是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至25日晚,已有27个省级单位向安监总局报来清理情况。在撤资的497人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

  李毅中在安监总局召开的视频会议上特别强调,要继续抓好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工作,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的,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处。目前,清理纠正工作仍在进行中。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为此联合下发的通知,各地成立了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资监管部门、安监部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地清理纠正工作将于10月15日结束。

  记者从安监总局了解到,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暗中包庇非法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完)

  新华时评:必须把“种种原因”一一说清楚

  

497名国家机关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

  图为在贵州省遵义县煤炭管理局原局长赵大武家搜出的“红包”。一个小小的县煤炭局长,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疯狂敛财高达430余万元。最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赵大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为贵州这起“官煤勾结”大案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

  焦点网谈:贵州官煤勾结第一案调查

  新华网上海9月25日电(记者慎海雄)国家规定的政府官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的大限过后,有的地方至今没有一人退出,大有与政府叫板的态势。从各级党委政府的鲜明态度看,在大是大非清晰可鉴的情况下,各级纪检监察和安监部门的决心无可怀疑。不过,从以往历次治“顽症”的成败得失看,人们最担心的一种结局是 :在临兑现政府诺言,需要严查不贷的关键时刻,冒出个“种种原因”来搪塞。

  在“种种原因”下,该处理的被放了一马,该“杀无赦”的被既往不咎,大棒高高举起,最终轻轻放下,这恐怕也是当前某些官员之所以嚣张无忌的一个原因。

  当各种责任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立即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过,在总结教训、查找原因时,在最需要寻找答案的要害上,人们看到最多的却往往是“种种原因”这样稀里糊涂、似是而非的描述。“种种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谁也不给说清楚。

  比如非法开采,中央早已三令五申要求整治。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地方的非法黑矿照样运行,甚至发展到党政官员从充当“保护杀到直接入股牟利。尽管事故频发,但有“种种原因”作幌子,查处也就不了了之了。太湖、淮河等流域的污染治理多次进入“倒计时”,但某些地方的污染企业因“种种原因”而照常生产,结果污染事故依然不断。某些国有企业多年亏损,企业职工连续上访反映经营者问题,但同样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最终酿成更大的损失和风波。可以说,如今在各种责任事故和事件里,“种种原因”几乎成了无处不在、不可或缺的关键原因。

  “种种原因”泛滥,根本在于一些领导干部不敢动真格、严纲纪。每当责任事故发生,需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时,他们往往避实就虚,简单问题复杂化,用“种种原因”来掩盖真正的主要原因,结果就是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大家彼此不得罪,而教训依然重复。

  从表面看,“种种原因”似乎有一言难尽的意思。但是,如果较真一步,追问个矛盾主次和前因后果来,这“种种原因”原本就是个托词,真正的原因其实不外乎这样几个:

  一是见不得人。比如屡查屡爆的煤矿事故,几乎每次灾难背后都有腐败问题,都有丑闻。地方官员见钱眼开收了好处乱办事的有之,煤矿老板偷天换日钻政府管理漏洞者有之,更有甚者,则是执法部门的官员亲自参与办矿。一旦事故发生,要那些自己污点缠身的官员去查找原因,还不会用个“种种原因”来应付吗?

  二是怕得罪人。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免不了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负责调查和处理的干部有的本身就是同一部门和系统的,属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老伙计,即使不来说情,下手也难免发软;有的虽然是上级派来的,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有时还会牵涉到更大范围和更高级别的领导干部,除非是捅到了“天”,一般也不敢不折不扣地加以追究。“种种原因”成为最好的原因。

  三是怕家丑外扬影响政绩。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总结血的教训的生动教材,教训惟有挖深吃透,才能警示他人,避免重蹈覆辙。但是,有些地方干部在事故发生后,往往能捂盖子的就捂盖子,能轻描淡写的就避重就轻。他们认为教训总结得越深,丑丢得越大,于是找来“种种原因”来糊弄。

  各种事实表明,绝大多数“种种原因”的背后都有难言之隐,有真正的关键原因。我们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责任事故的查处中,必须紧紧盯装种种原因”不放,不能任其搪塞。对调查过程中故意用“种种原因”敷衍塞责的干部,同样要加以处理。“种种原因”少了,真正的原因抓住了,党纪国法的威严也就强化了。做到了这一点,腐败官员敢于向政府叫板的怪事也必定会大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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