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嫖妓记录是否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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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2:56 新晚报 | |||||||||
邹云翔 日前,重庆某设计院副院长在一美容院嫖妓,结果被抓了现行,堂堂副院长竟哭着向民警下跪,要求“放他一马”,“若被我家人知道了,妻子非离婚不可,孩子也不会认我这个爹,单位里更是待不下去了。”
嫖娼者被抓后的第一反应,都是怕自己的事情被他人知道,而无颜面对家人与单位,这样的场面既让人好笑,但也发人深思:嫖娼之类与风化有关的违法记录是否应当公开呢?对此,学理上争议很大,笔者认为,警方不宜主动将有关嫖娼情况告知当事人的家人与单位。 我们知道,嫖娼是一种风化类的罪错,这类违法在犯罪学上称之为“无被害人”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于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及最起码的公共道德。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违法“无被害人”,也就失去了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强行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的理由。 同时,嫖娼者信息被主动告知家庭与单位后,往往会产生新的社会排斥,不利于当事人改过自新,甚至又会在家庭与单位内部产生新的紧张关系,甚至会激化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