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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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3:06 东南早报 | |||||||||
省物管条例昨二审 早报讯 (记者康云)《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再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委员认为,为保证业主对所拥有的物业享有知情权,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
有委员提出,有的业主违规饲养家禽、宠物,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建议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草案修改稿把“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行为之一。 为了能给业主提供更为规范的物管服务,草案修改稿中规定“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等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客观存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率低的现象,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首次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召开,成为修改的又一亮点。有委员认为,要求“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不太合理,可能不利保护业主的权益。为此该条修改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物业套数达到50%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