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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新规规范高校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3:06 东南早报

  规范高校收费我省出台新规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通讯员张增田)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6日联合出台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新规定。今后,我省高校将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专升本费”、“补考费”、“本科生录取费”、“注册费”、“点招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
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今后将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此外,新规还规定,从今年起,全省高校和中职校的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将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

  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2005年,我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

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
高考录取
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不得借学分制变相提高收费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学分制收费按专业类型,在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测算出不同专业学分收费的标准并制定出管理办法,连同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实施方案、教学计划以及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一并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应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执行。

  学校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

  不得强制收取代办费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被开除学籍者学费不清退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前将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

助学贷款的工作。公办高等学校应确保在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减、免、补”部分的资金不得低于20%。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搞乱收费追究一把手责任

  全省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还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认真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将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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