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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民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8:3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哈尔滨9月27日消息 (记者 毕国昌 实习记者 乔仁慧) 日前,《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出台。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到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后农民工若发生工伤,最高将可一次性领取10万元工伤保险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该《办法》将于下月起在全省施行。

  据了解,黑龙江省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总人数的80%。该《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到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金。工伤死亡农民工享受供养亲属待遇的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农民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领取工伤保险金待遇分别为离岗前120、105、90、75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一级至三级伤残、享受护理依赖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护理费。标准依次为: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个档次;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为8万元、5万元、2万元3个档次;满50周岁以上的为3万元、2万元、1万元3个档次。

  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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