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犯罪要查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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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18 检察日报 |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犯罪特别是侵财型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为切实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其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中的效用,各级法院依法适用附加刑没收财产的也相应增多。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被告人的财产认定上把握不准,导致在适用附加刑没收财产时个案的差异较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据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明确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不能没收;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应指明没收的是哪一部分财产,或将没收的财物一一予以列举说明。 其次,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应由侦查、起诉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影响定罪与量刑方面的事实与材料的过程中,一并予以查明;公诉机关在案件起诉时,将被告人个人的财产状况调查情况,随卷宗一并呈交给法庭,使法院在对被告人的财产认定上,能够做到判决准确、及时,从而使没收财产刑在打击犯罪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 作者:韶爱泉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