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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犯罪要查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18 检察日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犯罪特别是侵财型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为切实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其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中的效用,各级法院依法适用附加刑没收财产的也相应增多。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被告人的财产认定上把握不准,导致在适用附加刑没收财产时个案的差异较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从以上条文中可以看出,对于全部没收财产还是部分没收财产,法律没有严格区分和明确规定,完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法官在判决时,为了使判决能得到及时执行,往往以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和给付能力确定没收财产的数额,而忽略了依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没收财产的数额标准,导致个案差异很大。同时,在财产的举证责任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控方的举证也只是针对与案件性质有重要关联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往往未予查证,导致审判阶段在区分罪犯本人与其家属的财产、罪犯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容易扩大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从而侵犯到其他家庭成员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据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明确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不能没收;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应指明没收的是哪一部分财产,或将没收的财物一一予以列举说明。

  其次,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应由侦查、起诉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影响定罪与量刑方面的事实与材料的过程中,一并予以查明;公诉机关在案件起诉时,将被告人个人的财产状况调查情况,随卷宗一并呈交给法庭,使法院在对被告人的财产认定上,能够做到判决准确、及时,从而使没收财产刑在打击犯罪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

  作者:韶爱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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