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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被殴案:控方输在哪儿———从双方律师辩论技巧比较两大法系律师质证模式(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18 检察日报
赵燕被殴案:控方输在哪儿———从双方律师辩论技巧比较两大法系律师质证模式(图)
左起张卫平、王丽、何家弘

  新闻背景:2005年9月8日,美国布法罗市西区联邦法院宣布了中国公民赵燕被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员殴打一案的庭审结果,经陪审团裁定,涉嫌打人的警察洛德斯被判无罪。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的赵燕于2004年7月21日在美加边境的尼亚加拉大瀑布美国一侧旅游时未经允许就进入了美国国土资源部设在美加边境上的办公室,并向内探头张望,被多名美移民局警员殴打。据目击者说,洛德斯先向赵燕喷射胡椒粉喷雾,紧接着把她按到一堵墙上。后又以膝盖撞击她的头部,揪着头发把她的头摁在地上。

  事发后,联邦检方以“违反他人公民权利”罪名,起诉了涉嫌带头野蛮殴打赵燕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官员罗伯特·洛德斯。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协办单位:德恒律师事务所

  独家报道媒体:《检察日报》

  主讲人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 丽 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

  何家弘(论坛主持人,以下简称何):最近,大洋彼岸赵燕一案的诉讼结果牵动着国人的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赵燕命运的关注是一种民族情绪的集结,而作为法律人士来说,我们意图通过赵燕一案探讨中美律师质证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辩方的辩论技巧高明在哪

  张卫平(以下简称张):可以说,被告方律师科恩在此案中显示出了高超的辩护技巧。

  第一,辩方的律师通过质证使陪审团相信洛德斯是在正当履行职务。此案发生时正值美国大选,那个星期正好是反恐黄色警戒时期,被告律师通过质证使陪审团相信,洛德斯当时正在执行反恐任务。

  被告辩护律师通过证人及洛德斯本人证实赵燕在案发时有不当表现。赵燕当时未经允许就进入了美国国土资源部设在美加边境上的办公室,并向内探头张望。当警察命令“别动”时,赵燕的第一反应是掏包,据她自己声称是去掏护照。美国的治安法条例要求,当警察要求你“别动”时,你稍微一动就会被认为是抵抗被捕,警察可以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开枪直接击毙嫌疑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洛德斯等人打人、喷胡椒粉的行为就被认为是在履行公务,属正当范围。陪审团可能由此认定洛德斯当时判定遭到恐怖袭击,其反应是适当的。

  第二,辩方律师通过质证成功否定了被告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往地上撞的指控。辩护律师问:“如果真的是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头往地上撞,那鼻子上怎么没伤呢?”

  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的整容医师道格拉斯答:“这要从实际情况来判断,头部侧面着地,鼻子可能不会受伤。”

  辩方律师转而试图证明,赵燕伤口不是由于外力所致,而是单纯的胡椒粉的作用。

  辩方律师问:你是否认为赵燕的伤口是头撞在硬物上造成的?

  急诊部医生答:不确定。

  辩方律师问:胡椒粉是否也有相同作用?

  急诊部医生答:是的。

  他这样问的目的就是要否认赵燕被殴打的事实,急诊部的医生并不能从伤口上得知赵燕的头是否撞了地,因此他会说不确定,这样就误导了陪审团。

  第三,被告律师通过连珠炮式的询问使陪审团相信赵燕签证非法。赵燕所持的是商务签证,但却在美国办木材加工厂。在一定程度上,赵燕的身份已经构成了非法。

  与此同时,被告律师通过询问还使陪审团相信与赵燕一同出游的同伴谢芳存在偷渡嫌疑。

  在美国法庭上,法官和陪审团除了对证词本身正确性进行判断外,更注意的是证人本身的信用记录。如果你的品格受到怀疑,就会大大削弱证词分量。

  而在中国法庭上,即使证人有不诚信记录,法庭上也不会当做重要证据指出。

  王丽(以下简称王):相对来说,赵燕请的律师力量要弱得多。她请的是美国里根律师事务所的华人律师,未做过刑事诉讼案子。在美国,只做民事诉讼的律师都是资历比较浅的律师,而律师的经验和技巧对能否胜诉起着很大的影响。远的如辛普森案件,被告律师做的是被害人家属想陷害被告的文章;近的如麦克·杰克逊案件,被告律师做的是被害人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意图索要巨额赔款的文章。本案被告律师定位于反恐,这是一种不可抗力,任何公民(包括外国游客)应当为此作一些牺牲,而洛德斯在本案中的一系列行为正是为反恐斗争尽职效力。这些案子可以说都是赢在律师娴熟的辩护技巧上。

  控方对抗逊色在什么地方

  何:从技巧上来说,控方律师及赵燕本人确实有很多值得检讨的地方。比如她虽然成功地通过媒体调动了国人的情绪,但在官司还没打起来时,律师事务所就向媒体宣称要索赔1000万美元。即使是现在刑事案件败诉了,媒体还在宣扬这一结果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索赔。这会不会如同麦克·杰克逊案一样使陪审团认为你就是冲着钱来打官司的?即使不是这样,但至少从效果上来说是不理想的。所以说律师应该很好地设计诉讼请求。应该说,在刑事判决下达之前提出赔偿要求是不理性的。

  张:从庭审情况来看,控方律师做的工作是很不力的。他只是概括地向法庭提供受伤的照片说明受伤状况,没能全面回击辩方的攻击点。比如对于辩方所称胡椒粉也能致伤,就应该请求法庭做一个模仿试验,证明胡椒粉与撞伤有什么样的不同。

  对于赵燕来讲,她在受伤后未仔细考虑怎么打官司,想得最多的可能是容貌的尽早恢复,所以她在受伤后一个星期赶紧去找了美容医生,未能向最初的诊治医生说明自己当时伤势的来由,以至于诊治医生连伤口是否为撞击硬物所致都不能向法庭证明。在法庭上辩方还将一个赵燕系滑倒摔伤的病历呈于法庭,虽然最后被法官裁决此项证据不能再次呈庭而否决了该病历的证据效力。事实上,当时赵燕内衣都被解开,从性质上来说,这远比伸手掏包严重。而辩方律师最后耍了一个杀手锏,声称被告人是同性恋。

  王:控方律师起码应该向法庭证明,赵燕的举止是否足以使人怀疑其为恐怖分子。对于赵燕来说,我认为她不应该采取自救行动。比如当庭痛哭在某些时候能博取他人的同情,但在陪审团眼里,或许你就是作秀。其实赵燕还不如在法庭上为“警察叫你不动你还掏包拿东西”做一个利于自己的辩解。

  我国公民出国时,应该了解一些行为基本规范。比如赵燕在听到警察说“别动”时,根本不用主动掏护照,只有警察叫你出示护照的时候你才有出示义务。还比如你在美国开车超速,警察叫你别动时,你就老老实实地不要动,像国内一些人为了讨好警察而去拍人家的肩膀,也许会认为你是妨碍公务。

  两大法系质证模式对当事人诉讼结果有什么影响

  何:可以说,在赵燕这个案子中我们充分感受到了辩论技巧对于诉讼结果的影响。美国法学院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老师向学生倡导说,要做一个好的律师,就应该学会提出好的问题,说得不好听就是要善于提刁钻的问题。

  从诉讼的规范化来讲,实际上这个案子败诉的是联邦政府。因为检察官是代表政府起诉的。美国的司法传统与我国迥然不同,检察官的流动性很大,经验都不是很丰富。一般是法学院学生毕业后先进入检察院工作,三四年后跳槽当律师,再积累若干年工作经验后才能当法官。如果你仔细观察,检察官的年龄一般都比律师、法官要小得多。

  现在我们来想象一下,如果这个案子在中国审,质证的情形会是什么样的呢?

  张:我国传统上因袭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虽然1997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混合的模式,但职权主义色彩仍然比较浓厚,表现在质证中还远未达到当事人双方对抗的程度。从特征上比较,两大法系在质证上存在较大差异,大陆法系实行职权询问,比如在赵燕这个案子中,法官可以直接询问控方:“你这张照片是从哪里来的?”他还可以直接对某项证据的真伪提出怀疑并作出调查。而英美法系实行交叉询问,法官一般不能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更不能直接对某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他对双方的质询只起裁定作用。从质证效果上看,法官干预质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当事人质证。英美法系律师技术性强,很多时候律师的辩论技巧会遮蔽案件事实的真相。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制度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则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王:在英美法系,当事人双方只能通过讨论和质证使法官相信其结论,法官可以发问,但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从进攻地位来说,辩护方其实是处于攻势,公诉方处于守势。辩护律师只要抓住控方某一点不成立,就可以说是大功告成。比如说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而辩方作挪用资金罪辩护,就算是辩护成功,因为作为控方来说,并不能改变罪名。

  作者:晏向华

  (来源:检察日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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