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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所有新建改建住宅 必须要给太阳热水器留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29 东北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大连市建委获悉,市建委已下发《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热水器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多层住宅建筑,必须按《大连市太阳热水器建筑设计导则》进行太阳热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今后,在新建的建筑物享受太阳热水器的便利之时,不必担忧热水器对房屋结构和建筑物整体美观的破坏以及导致房屋漏水等问题。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说,大连市出台的《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及我市加强建筑节能的要求而做出的,其目的是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增加能源供应。

  《通知》规定: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参照《导则》,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借鉴太阳热水器与建筑相结合的成熟经验进行设计。如采用《导则》以外的太阳热水器系统方案时,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通知》要求,太阳热水器与建筑相结合应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太阳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须列入施工图纸设计内容,确保结构、安装维修和使用安全。

  对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多层住宅以外的建筑,《通知》规定: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可依据开发单位和使用者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太阳热水器的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据了解,通知下发后,施工图审查单位将对采用太阳热水器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热水器而未设计的,不能通过设计审查;我市从2005年10月1日起,将对太阳热水器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 大连晚报 刘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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