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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立法听证渐成民主立法的重要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46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听证制度,这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正在走进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

  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是在50多年前的美国。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我国引进听证制度,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事情。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这部法律首次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由一个学术名词,变成了法制实践,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

  此后,陕西、黑龙江、安徽、江苏、北京、天津等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2001年8月1日,国家计委正式制定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听证程序操作性最强的一部法律规范。不久,国家计委又颁布了价格听证目录。至此,在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听证制度不仅进入了我国行政处罚、政府决策领域,而且已经走进了立法领域。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法施行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采取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并对立法听证进行探索、尝试。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广东、沈阳等20多个省、市召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曾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北京市去年就“新交法实施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今年8月14日就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有关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法律规定草案再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这两次听证会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这次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立法听证这种民主立法的手段,正在被人民群众熟悉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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