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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54 云南日报

  关于批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废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决定废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修改《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省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有关规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应当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聘请的顶编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县统筹解决。”

  二、删去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批准云南省2005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5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修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以及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的设立及其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农业厅厅长段兴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潘政扬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两个报告。

  会议认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施行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把“三农”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积极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大力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加强扶贫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各项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

  但是,我省在贯彻实施《农业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好《农业法》,推动新阶段云南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协调进步,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农业法》,保障《农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农业法》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高度概括和全面总结,是调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对于依法保护农业,支持农业,发展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推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农业法》的高潮。要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干部作为学习培训的重点,通过学习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护农、依法兴农,把农业和农村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提高广大农业农村干部运用法律管理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业法》,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力度,不断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增加农业投入的责任,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努力探索对农业和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效政策;进一步强化支农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投向和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对农业和农村的金融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各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要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援农业、投资农业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的基金,特别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入农业开发领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三、进一步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农民负担,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部门责任制,研究制定和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考核办法,加大专项治理的力度,并逐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经营性服务涉农价格收费的监控和检查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过程中,不得强迫命令,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妥善解决第二轮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尽快发放到户,认真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加大对土地纠纷的调处力度;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途径和办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要进一步研究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措施,加大就业培训力度,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农步伐,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在于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投入。大力开展农业科技攻关,增加农业科技储备;改革农业科技体制,健全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要稳定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完善农技服务体系,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队伍;积极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广泛开展对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应用新技术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巩固和发展“两基”教育成果,解决好我省义务教育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优化农业生态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资金,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优化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我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村经济有一个较快的发展,农民收入有较大的增长。要加大扶贫开发工作的力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六、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推进“文明村”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新型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努力解决农村看病难的问题。要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关于保山市、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保山市、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在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

  公 告

  2005年8月31日,丽江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张祖林、和承勇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张祖林、和承勇的省十届人大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628名。

  特此公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6日

  决定任免名单

  因工作需要,决定免去高祖兴的省民政厅厅长职务;决定任命夜礼斌为省民政厅厅长。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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