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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敦促犯罪人员主动投案11月30日前投案算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54 云南日报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出了《关于敦促一切刑事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刑事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主动争取从宽处理。

  据了解,通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通告》严正警告一切刑事违法犯罪人员,对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将发起更加凌厉的攻势,绝不会任其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投案自首、交代罪行,争取得到宽大处理,这才是唯一明智、正
确的选择。不主动投案自首,甚至继续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告》明确: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11月30日前,一切刑事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将一律以自首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违法犯罪人员自首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亲友应当深明大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规劝、带领刑事违法犯罪人员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得到从宽处理,凡为刑事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刑事违法犯罪人员藏匿或者作虚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以窝藏、包庇罪从重处罚;所有公民都有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对积极检举、揭发刑事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提供线索的,司法机关将按规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抓获刑事违法犯罪人员的群众,将给予奖励;在11月30日最后期限以后抓获的刑事违法犯罪在逃人员,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周平洋(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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