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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3:13 京华时报

  新闻财政增收重奖县领导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去年财政收入差不多翻了一番,按照该识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中“对财政税收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进行奖励”的规定,该县县领导获得200万元重奖,从县委到纪委五套班子领导30多人人均获奖5万多元。当地有关领导表示,这种奖励极大地调动了县委书记、县长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

  直评为何偏偏选择“最有利官员”的激励

  一些媒体上质疑声一片:鼓励发展县域经济,让领导自己给自己发巨额奖金,这是什么样的“激励政策”?公共财政政策慷的又是何人之慨?难道振兴经济不是官员的本职工作?

  以鼓励发展县域经济的名义重奖官员,显然,名利双收的官员是这种政策的最大受惠者。笔者对此很困惑:鼓励发展经济的制度化途径有很多,从给优惠政策到下放权力,从政绩考核的安排到调动百姓致富热情,还有税收、引资方面的安排等等,可谓条条道路通罗马,为何偏偏选择了“重奖领导”这种对官员最有利的激励路径?

  以超常政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超常不能超越公共理性。前几天,国家统计局刚根据2004年的统计数据排出了中国最富十强县的座次,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包揽了十强。仔细分析这些强县的经济发展轨迹,从昆山到顺德,从江阴到绍兴,哪一个县是靠“重奖领导”发展起来的?又有哪一个县的官员因为未得到重奖而撂挑子不发展经济了?

  众多方式中偏偏选择了“最有利于官员利益”这个激励途径,这暴露出一些地方在政策安排中的自利倾向:政策制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想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总把自己和自己阶层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总把本职工作当做额外付出———从公车改革到廉政退休金,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种“政策自利”的影子。

  胡锦涛总书记在很多讲话中都强调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调“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可“经济有点发展了先想到重奖官员”,这是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放到什么地方去了?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25日文/曹林

  辨析国家税收不能“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据称,所谓激励型财政政策,是对粤东、粤北等地县域经济落后、发展动力不足的县份,将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县(市)财政增收挂钩,对财政税收任务完成好的县,“由省财政按其上划‘四税’增量返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这一名为“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首先就有一个辩证法的问题。诚然,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县政府及县级领导班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发展的动力是千千万万的劳动大众,税收的来源是市场和经济主体,用纳税人创造的税收去“激励”本应以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的地方政府,用一整个县份奋斗而来的“增长”去奖赏“班子”之内的班子成员,广东的激励政策是否形而上学?再说,以收多收少、超多超少来权衡官员的“勤”与“懒”未免失之偏颇,这种不究经济发展状况、只认税收增加的“勤奋激励”岂不是太可怕?

  税收的职能作用在我国有一个通俗而切实的说法,那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么说来广东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了。国家税收取之于社会公众的劳动成果,税收支撑着国家的运转和社会稳定,并憧憬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所支付给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金,其实质是纳税人向政府购买服务。如果在纳税人购买的范围之外更有政府官员的“另有所获”,税收政策便从“用之于民”蜕变为“用之于官”,违背了其根本宗旨,纳税人答应不答应这样的“激励”?

  一旦这一“用之于官”的激励机制付诸实践,弄虚作假、虚列收入的“伪发展”现象会进一步演化;涸泽而渔、不予而取或少予多取的地方财政经营短视行为将会加剧;不切实际、扩张投资的地方政绩工程将会愈演愈烈。这种用之于官的税收分配实在不妥。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9月23日文/王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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