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定三年内发现多缴税可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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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4:09 江南都市报 | |||||||||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标准降低 本报讯 记者郭宁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进行修改,降低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且在三年之内发现多缴税可要求退还。
今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 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外,滞纳金缴纳金额降低了。按照原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现在则改为按万分之五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