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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致一级伤残 一四川女子获赔7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7:07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9月27日消息:三年前,乐清市发生一起意外交通事故,35岁的四川女子曹某落下一级伤残。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尽力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曹某73万元。该案于9月21日自动履行完毕。

  2002年12月1日,曹某和好友从香港乘飞机抵达温州,台州的洪某驾驶一辆夏利轿车到温州机场接他们。当途经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湾高架桥上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在他
们乘坐的夏利车前方,一辆货车上掉下两个盒装物品,洪某赶紧避让物品减速行驶,在其后行驶的一辆本田轿车由于前车突然减速,制动不及碰撞到洪某驾驶的车辆,造成坐在后座的曹某受重伤。

  曹某立即被送往乐清市某医院抢救,经确诊属脊椎高位截瘫,生命垂危。经过及时抢救,她渡过了危险期,但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一个多月后,曹某的好友向北京国际SOS救援中心求助,该中心派出一架专机接送曹某到深圳继续接受治疗,此次包机花费了16万元。后来,经法医鉴定,曹某伤残等级为一级。目前,她全身瘫痪。

  事故发生后,曹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指定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曹某要求掉下障碍物的车辆和撞击她的本田轿车主人及开夏利车的洪某共同赔偿240万元。法官考虑到本案的标的巨大,直接开庭审理可能加深矛盾,且判决结案后难以执行,曹某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决定开庭前进行调解。由于本案当事人都不是本地人,经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协调方案,经过近一个月的协调,终于达成协议。(章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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