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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回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7:17 中国西藏新闻网

  40年来,在国家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区民政系统从西藏的实际出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孺子牛”精神,以“解决民困、落实民利、维护民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工作宗旨,积极探索新时期城乡社会救助的新路子。采取单项突破,系统完善,各项救助整体推进的方式,积极构建以政府主导,民政主管,各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逐步建立和完
善了城市低保、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五保供养等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形成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使全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和救助,为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西藏民主改革前,特别是和平解放前,广大农奴生活凄凉,饥寒交迫,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随处可见。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特别是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以后,党和政府针对西藏社会贫困落后的实际,在组织恢复发展生产的同时,果断采取措施,开展了大规模的救济工作,使社会秩序逐渐趋于稳定。一是在拉萨市和城关区设立民政部门,市民政处在东郊蔡公堂建立了全区首个生产教养院(后改名为“拉萨市社会福利院”),收容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200多人。二是积极开展救济,仅1959年就对城乡居民2320户、8529人发放救济粮368万公斤,贷粮353万公斤。1960年拉萨市军管会民政处下发文件对有关社会救济工作提出了要求,对无依无靠者给予救济,规定每人每月救济款3—4元(非农业户口4—5元)。就连符合救济标准的叛乱分子家属也给予了救济,保障了他们最起码的生存权。

  在20世纪90年代前,西藏地区城镇贫困人群的救助主要是政府救助,即无偿救济13公斤粮食和0.75公斤食油(酥油或菜籽油)。每逢春节、藏历新年和元旦时还发给每人2.5公斤左右的大米或面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工作渐入正轨1996年底,根据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各大中城市逐步推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拉萨市、城关区三级政府的财政、劳动、统计、物价等6个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对拉萨市城关区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拉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案。确定拉萨市城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首次将拉萨市城关区的2348名城市贫困居民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当年确定保障资金160万元。在拉萨市城关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8年在全区6个地区所在地的县(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1194人。1999年在全区范围内的19个镇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保障对象2319人。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了不同的保障标准,最高月人均为150元,最低为66元,全区月人均保障标准平均为130元。1999年7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保障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了30%,全区的平均每人每月低保标准提高到170元。2002年,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城市低保紧急督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城镇特困户调查摸底工作。还专门组织督查组,分赴7个地(市)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稳步提高”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行城市低保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落实兑现所需保障资金。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越来越重视城市低保工作,低保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标准不断提高。2003年12月,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0元,2004年7月再次提高20元。全区平均每人每月200元,月人均补差93元,年需低保资金约4800万元。截至目前,全区低保人数43143人,其中:“三无人员”12873 人、企业困难职工11897人、失业人员905人、其它人员17468 人。

  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低保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2004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各地(市)转发了区民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使城市低保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完善低保制度的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制定低保配套优惠政策,并取得了新的进展。区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和转发了教育救助、法律援助有关配套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了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农牧区社会救济工作不断得以完善

  农村社会救济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西藏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因此,农村社会救济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对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特别是民主改革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农牧区的社会救济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质,用以解决农牧区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解决了农牧区严重贫困和贫困群众饥饿问题,使农牧区救济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近年来,为妥善安排特困群众的生活,在救济制度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有些地方实施了定期定量生活救济,有的地方则采取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农牧区社会局势的稳定。

  多年来,我区农牧区的救济工作在摸索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从2002年开始,林芝地区的波密、林芝、工布江达、察隅4个县建立了农牧区低保制度,共有399户、1447人纳入了低保范围,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0元,所需低保金全部由县财政解决。与此同时,其他地(市)也相继在1—2个县开展了农牧区低保摸底调查工作。为了规范我区的农牧区救济制度,2003年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先后两次围绕鳏寡孤独、因病、因残、因灾丧失主要劳动力造成家庭困难的特困户开展了大规模的摸底排查登记工作,基本掌握了我区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同年根据自治区有关领导的指示,自治区民政、财政、扶贫、农牧等6个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那曲、拉萨、林芝等地(市)又一次进行专题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对救助的对象、救助的标准、资金来源渠道都做了明确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原则上要求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2004年在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开展了建立农牧区低保制度的试点工作,为全区推进农牧区低保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2004年9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林芝地区召开了全区农牧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会上专题研究并讨论了在我区建立农牧区特困群众救助和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正式拉开了农牧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序幕。2005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区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城乡医疗救助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自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区的经济基础和农牧民实际生活水平,对农牧民群众一直实行免费医疗政策,但由于受医疗条件、经费等限制,农牧民群众看病治病仍有很大困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没钱看病是农牧民普遍面临的主要困难。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精神,从2003年开始,区民政厅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认真开展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申请救助程序等,并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和筹措办法,即: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二是农牧区医疗基金的5%;三是不足部分由我区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2005年5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目前已下发各地(市)执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方面,2005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自治区领导非常重视,成立了“西藏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白玛赤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安排部署了有关工作,明确了任务;7地(市)也相继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了15个试点县和3个示范点。5月中旬,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深入到拉萨市和那曲地区进行专题调研,对城镇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进行了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标准,规范了申请、审批程序等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医疗救助做好了准备。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维护五保老人权益

  自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对五保老人采取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以分散供养为主的供养方式,资金实行国家补助和集体、群众统筹相结合,所需生活必需品由乡、村统筹的办法,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2005年统计,我区农牧区共供养五保老人12846人,其中集中供养886人、分散供养11960 人。

  为提高五保户的生活补助标准,1994年,自治区将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社会救济经费从原来的每年200万元提高到每年400万元。200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又将每年400万元的专项社会救济费提高到640万元,从而使五保户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35元提高到了49元。2003年我区进行了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财政定额补助,其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88元增加到每年900元。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又将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900元增加到1200元。同时农牧民群众还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资帮助,较好地保障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

  敬老院有了较大的发展,各种设施明显改善。目前,我区农牧区共有乡(镇)敬老院109所,床位1050张。2004年,民政部从本级社会福利金资助敬老院改扩建资金74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74万元,对我区10个乡(镇)敬老院进行了改扩建。

  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正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在农牧区,多数地方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实行党员、干部助养,亲戚邻居代养。不少地方还以青少年为主建立了五保服务小组,开展为孤老代耕、代牧、送粮、送柴、送水等送温暖活动,使五保老人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服务保障。每逢元旦、藏历新年和春节期间,各级党政军领导和各行各业负责人都带上慰问品走访和看望五保老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部分先富起来的群众也纷纷拿出钱物为五保老人做好事,目前,全社会都来关心五保户的良好社会习俗在西藏已蔚然成风。教育法律救助面向弱势群体

  为解决我区贫困学生就学难的问题,保障贫困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益,200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向全区下发了《关于对我区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子女和农牧区特困群众子女考上区内外大学或内地西藏中学,可以享受减免学杂费或由政府资助部分经费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了城乡特困群众子女上学难的实际困难。截至2004年12月,由民政部门审核,教育部门共资助贫困生1165人,发放资助金220.9 万元,学校减免学杂费、住宿费等200多万元。

  2004年,区民政厅、司法厅等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司法部等九个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牞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的工作关系,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因交不起费用而打官司难的问题。截止到目前,司法援助部门共受理民事案件251件,其中残疾人11件,老年人6件,未成年人73件,妇女10件,一般贫困人员48件,农民工81件,其它22件。

  区民政厅领导检查低保户生活安排情况。(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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