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针对14项教育收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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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7:29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合肥9月27日消息(记者张宏)安徽省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此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学校)和中小学,时限为2005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擅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十四项。
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二、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押金、保证金等,以及向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收取违约金或以各种理由、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如收劝课桌凳费”、“考试(试卷)费”、“报名费”、“建档费”等“一费制”以外的收费。 四、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技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 七、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将教辅材料列入“一费制”收费项目,组织学生统一够买保险、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八、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九、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 十、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拚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 十二、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十三、有关部门未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