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检查购物小票 侵犯消费者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0:21 华夏时报

  检查购物小票侵犯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昨天点评商场超市“最终解释权”等六大霸王条款

  昨天,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向社会公布了涉及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商尝超市领域六大霸王条款,并进行了点评

  【条款一】

  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责任不得免除

  条款1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条款2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商场单方面免责,不具有合法性。

  【条款二】

  特价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应承担责任

  条款1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条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点评: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条款三】

  “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条款1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条款2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点评: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要求商家履行“三包”义务。

  【条款四】

  “最终解释权”不是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许多商场超市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会员卡、贵宾卡上,都明文规定:“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而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条款五】

  购物完毕门口再验小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点评:《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

  购物后商场保安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条款六】

  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商家不容回避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点评:一些大型商场为了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但商场却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合同法》、《消法》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