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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评商场霸王条款 特价商品不退换属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0:51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革继胜)珠宝商品、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买完东西后出门时,还得接受保安查验小票再盖个章;孩子在商场里看到游乐设施就想玩,但家长一看“发生事故概不负责”的告示,只好赶紧拉着孩子就逃……昨天,中消协在京指出:这些条款都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昨天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在京对“2005年商尝超市
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消费者已经默认,甚至习惯的一些商场超市的规定被中消协定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比如,消费者商场购物结束后,就已经习惯了再被保安查验一番、盖个章才能走的规定。中消协认为,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一些商尝超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方面通过对商品打折、赠券、降价、有奖销售和办理会员优惠卡等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在这些活动中得到一些实惠;另一方面,又以商业公告、购物券、优惠卡、通知、声明、行业规定、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商家又以“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逃避法定义务,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免除或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消协六项点评

  1.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条款1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条款2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2.特价、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条款1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条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3.“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条款1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条款2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4.“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5.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6.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商家不容回避。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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