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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消费引发冲突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1:51 深圳晚报

  歌舞厅消费引发冲突致死

  死者亲属向娱乐场所及保安公司索赔42万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被害人王某与同伴在歌舞厅消费时招致经营人员不满,随后保安员叫来数名男子,双方发生冲突,王某被刀刺伤,不久后身亡。王某亲属认为保安公司及
转包出歌舞厅的俱乐部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王某亲属日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法院开庭就此案进行了法庭调查。

  2003年3月29日晚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赵某等7人在爱华路长城俱乐部三楼歌舞厅消费时摔砸酒杯,经营该场所的女子李付云叫来保安员陈要功,要陈找几个人教训对方。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等人又摔酒杯,陈要功纠集了杨栓停等数人与赵某、王某一方展开对打。互殴中,王某一方的两人被打成轻微伤。杨栓停追打至歌厅走廊,用刀刺伤王某大腿。李付云见此情况,忙叫陈要功等人将王送医院。同年4月8日,王某伤重死亡,留下了父母、妻子和年仅两岁的女儿。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于2004年4月23日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杨栓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付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陈要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杨栓停附带民事赔偿死者亲属人民币21万多元,李付云赔偿7万多元,陈要功赔偿7万多元,3名被告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死者亲属只收到公安机关转付的火化费3.5万元,遂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1月4日,因死者亲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005年1月7日,死者亲属将出事歌舞厅的转包方深圳市长城俱乐部和案犯陈要功原来所属的单位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告到了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2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福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于今年初起诉,已超过一年,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出来后,死者亲属不服,于日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昨天开庭时,当事各方除继续表述己方一审时的观点外,还围绕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阐明看法。当事各方都表达了一定程度的调解意愿,但死者亲属提出的调解条件和两家单位能接受的条件仍存在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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