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庭长须选派科级法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2:09 新京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人民法庭工作经历有助于法官的晋升。 人民法庭立审分离不方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自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以来,有的地方的人民法庭也实行了立案和审判相分离。很不方便当事人诉讼。基于此,《决定》明确,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可直接立案。 要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 设置人民法庭应具备3个条件 同时,《决定》还再次重申,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 设置人民法庭被明确要求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200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二是至少要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三是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此外,《决定》还强调,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