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品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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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2:11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27日联合通报“2005年商尝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六种条款遭到点评。 点评一:典型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此种赠与
点评二:典型条款:“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 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 点评三:典型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也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 点评四:典型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点评五:典型条款:“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 点评六:典型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一些大型商场为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