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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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3:21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田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的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予以明确的。 最高法院提出,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孝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
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法院27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要求,要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 《决定》要求,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的法官担任;除具备担任法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官任职经历。人民法庭由庭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审判事务、行政事务和队伍建设的管理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