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点评商业领域六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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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3:21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刘菊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27日联合通报“2005年商尝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六种条款遭到点评。 点评一:典型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点评二:典型条款:“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点评三:典型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也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 点评四:典型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点评五:典型条款:“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 点评六:典型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