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领域六大霸王条款曝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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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3:21 舜网-济南时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刘菊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27日联合通报“2005年商尝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六种条款遭到点评。 典型条款一:“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合法性。
典型条款二:“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如果商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典型条款三:“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如果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 典型条款四:“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按照《合同法》规定,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典型条款五:“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 典型条款六:“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