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可直接立案依法行使审判权,可代收结算退还案件诉讼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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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3:51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这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体现。据介绍,自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以来,有的地方的人民法庭也实行了立案和审判相分离。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先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立案,交纳诉讼费,然后才
基于此,《决定》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不仅仅是起诉方便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也将更加方便。根据《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银行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