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救危重病员将处罚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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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4:50 北京晨报 | |||||||||
新华社电 从10月1日起,青岛市的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拒救急危重伤病员,将被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新办法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新《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规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和24小时应诊制的急救机构,由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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