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贩子遭遇1100万天价罚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4:50 北京晨报 | |||||||||
现实:没有完全执行可能 专家:这是维护法律严肃性 晨报讯(记者 颜斐)三名外地来京人员加工及销售假冒伪劣的“中华”、“小熊猫”等香烟1万余条,案值近600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对这起本市标值最高的假烟案进行了审结,依法判处主犯杨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也被判刑并处罚金,三人总共被处以1100万元罚金。如此天价罚金会不
据了解,我国罚金制度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冒产品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可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目前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犯罪分子大多是无业人员,根本无可执行的财产。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罚金并不在执行庭执行的范围之内,这就有可能使法院的罚金判决部分成为一纸空文。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薛瑞林表示,虽然有些被告人因为没钱交纳罚金,罚金的最终执行和判决结果有差距,但法院这样判是依照法律进行的,“并处罚金”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