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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7:30 大众网-齐鲁晚报

  《决定》同时明确———

  ■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人民法庭庭长由科级以上法官担任

  ■人民法庭工作经历有助于法官晋升

  ■人民法庭严禁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活动

  ■未设人民法庭的地区将加大“巡回审判”力度

  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这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体现。据介绍,自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以来,有的地方的人民法庭也实行了立案和审判相分离。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先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立案,交纳诉讼费,然后才能到人民法庭诉讼。诉讼结束后,如果涉及到退诉讼费,当事人还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办理退费手续,很不方便当事人诉讼。

  基于此,《决定》明确,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不仅仅是起诉方便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也将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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