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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内现象”是怎么产生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7: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今年3月,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原董事长毕玉玺因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9月27日,他的儿子毕波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前,毕玉玺的妻子王学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详见今日本报A24版)。

  其实,这种腐败分子的妻子、子女也因收受贿赂而被判刑的“衙内现象”并不罕见
,这是因为,权力腐败比较容易演变成家族腐败。

  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就是权力腐败,但是,许多腐败分子却不只是为自己谋取私利。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纵容儿子程慕阳非法经商,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儿子开办公司牟利,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提供便利……在诱人的利益面前,一些贪官家属也逾越了法纪底线,他们或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或是安然享受权力带来的不当利益,在事实上充当了权力腐败的同犯。

  同时,一些官员从第一次收受贿赂到“胃口”越来越大,其个人腐败与家族腐败也难以分割。比如,在“老子当权,儿子捞钱”的“衙内现象”中,我们难以分辨是“儿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诱使“老子”滥用了权力,还是“老子”为了一己之私利用“儿子”做自己的“遮羞布”。再比如,当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马德在审判结束后,对妻子田雅芝说出“我的手铐有你的一半”之时,我们搞不清是妻子的贪欲击溃了丈夫的理智,还是丈夫的贪欲毁掉了妻子的人生。

  总之,家庭或家族很容易形成腐败利益共同体,而且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利益共享程度很高。因而,对于反腐败而言,这种特殊的腐败利益共同体往往较难攻破,“衙内现象”也须格外警惕。

  因此,遏制权力腐败,要防范的对象不仅是官员个人,我们非但不能寄太多希望于“廉内助”或“小眼睛盯住大眼睛”等反腐措施,而且要将官员的家庭成员纳入重点监督的范围。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防治和遏制权力腐败。

  毛飞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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