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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听证拷问传统税收学理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7:40 东方网-文汇报

  周天勇

  ●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委托政府形成公共权力管理社会,政府用公权向公民收税、收费,收取他们的财产,应当征得公民的同意,任何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和罚款,都必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应当召开社会听证,公民同意后,才能设置收税、收费和罚款项目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了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的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民意在立法中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推进民主立法

  ●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公共财政,需要将原来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学的所谓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改为协商性、服务性和可调整性。这样,可以使政府在收税和收费时,与人民协商;将收取的税收,大部分用于公共服务,服务于人民;而对一些不合理的收税、收费和罚款,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在我国出版的所有社会主义税收学或者几乎所有的公共财政税收学教材或著作中(包括我2003年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与税收学),认为社会主义税收有三个特性:即强制性,国家以公共权力强制所有的纳税人纳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偿性,国家对纳税人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回报;固定性,国家对纳税人的征税在确定税种和税率后,在一定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其基础为暴力国家理论,即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专政的工具。因此,统治阶级向被统治阶级收税,当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

  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特性理论一定程度上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的危害。一是政府主导税收立法,有的部门甚至乱收费、乱罚款。收什么税,收多少,大多是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说了算,或者以财政部文件下发,或者以国务院条例出台,强制性特点使其不与纳税人协商,更不说让纳税和交费人同意。最近一些少量的方案才由财政税务部门提出方案由人大通过。更加糟糕的是,只要是政府机构或者授权的事业单位无偿性收费,实际就是一种变相的税收。而中国政府的各部门和许多行政性事业单位,甚至低到乡镇政府,发个文件就可以收费。财政部门不给许多应当由财政预算供养的机构和单位提供全额的经费,甚至根本就不提供经费,让它们自收自支,或者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的办法来筹集自己的经费。这种经费在统计内的预算外,收了5000亿元,统计外的预算收了至少3000亿。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在收费、罚款上,可以说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巧立名目、疯狂收费。而它们将这些收费和罚款设置在他们的部门法律和条例中,以以法行政为由,容不得被收费和罚款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有半点质疑。

  二是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的无偿性,使政府及各部门和一些行政性事业单位,在收费和罚款之后,将大量的税收、收费和罚款,用于行政公务经费,加上预算外的支出,我国行政公务支出在实际的支出结构中,占到42%。实际的政府开支中,只有25%左右的经费用于公共服务。而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行政公务支出大多在3%到15%,70%以上的预算用于公共服务项目。而且,收费和罚款是为了供养机构和供养人,乱收费和乱罚款形成的收入又成了被供养机构和人员的资金条件,机构和人员膨胀后,又要更多的收费和罚款。因此,税收的无偿性理论导致收税和收费后不提供或较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而是用来政府各部门自身的供养。

  三是传统社会主义税收固定性的理论,导致许多不合理的税收、收费和罚款,不能在纳税人的要求下得以修改和调整。比如,目前许多纳税人对工商管理收费、年检费等提出异议,但是,主管部门由于涉及自己部门的利益,不能主动提出自纠;也没有其他政府部门,或者人大提出修改意见。于是对于广大的个体户、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许多类似的收费、罚款长期不能改变,甚至在超收奖励的体制下,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罚款变本加厉,使纳税人负担很重、苦不堪言。

  目前,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而一些政府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由于抑制创业、减少就业、形成小金库、导致收入不公、成为公款消费的条件,实际已经成了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委托政府形成公共权力管理社会,政府用公权向公民收税、收费,收取他们的财产,应当征得公民的同意,任何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和罚款,都必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应当召开社会听证,公民同意后,才能设置收税、收费和罚款项目。否则都应当被视作是违法的。昨天,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了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的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民意在立法中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推进民主立法。

  从学理上来说,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公共财政,需要将原来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学的所谓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改为协商性、服务性和可调整性。这样,可以使政府在收税和收费时,与人民协商;将收取的税收,大部分用于公共服务,服务于人民;而对一些不合理的收税、收费和罚款,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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