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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02 河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人民法庭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未设人民法庭的地区将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人民法庭严禁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活动。

  《决定》明确,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
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根据《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银行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

  人民法庭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最高法院提出,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孝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设置人民法庭被明确要求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200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二是至少要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三是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未设人民法庭的地区将加大“巡回审判”力度

  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最高法院在强调设置人民法庭的必备条件时,也考虑到了没有设人民法庭的地方,可能存在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求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决定》,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可以当即立案、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严禁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活动

  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庭的性质是审判机关,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是审理案件。围绕审判,可以也应当开展其他一些活动,如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但是,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动都不能离开审判机关的职责范围。他强调,“凡超越审判职权,参与招商引资、行政执法,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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