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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一涉贿副局长终审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20 扬子晚报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江西南康市建设局原副局长吉某受贿一案做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终审裁定,即维持南康法院做出的一审宣告被告人吉某无罪的终审裁定。至此,这起因控方提供的证据系“违法所得”而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在赣州市司法界引发激烈争议的公诉案件,最终画上了句号。南康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1997年10月25日,承建南康市建筑设计室集资房工程的个体建筑包工头陈某为感谢时任设计室主任的被告人、南康市建设局原副局长吉某男,38岁的关照,无偿为吉某承建了价值人民币5.143万元
的私房一栋,吉某予以接受。被告人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南康法院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吉某的供述笔录系在其被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所做的有罪口供,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于今年6月6日做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吉某无罪。一审宣判后,南康市检察院以陈某涉嫌向胡某某、叶某行贿,决定立案侦查并对陈某刑事拘留,但该院在对陈某刑事拘留期间,只是讯问陈某如何向吉某行贿的问题。

  赣州中院认为,南康市检察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对吉某、陈某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获取供述和证言,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宣告吉某无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做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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