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检查9类收费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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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51 每日新报 | |||||||||
贾林娜 据介绍,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押金、保证金、各类证卡工本费等以及向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收取违约金或以各种理由、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的。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5.通过民办公助 (私办公助 )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6.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将教辅材料列入“一费制”收费项目,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8.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9.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的等。 新报记者贾林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