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十月起大学生高中生教育储蓄可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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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51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 邓晶龙 通讯员 曲明)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对此作出规定。 据悉,新颁布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主要有三个看
二是学生身份证明的式样有了统一的标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学生身份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学生身份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学生身份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三是储户、学校、银行任何一方违规都将受罚。《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