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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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53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 9月 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 27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决定》明确,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
根据《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银行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决定》提出的新“两便”原则,与传统的“两便”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决定》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凡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都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新“两便”原则不仅是设置人民法庭的指导原则,而且是整个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