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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老工伤老规定 新工伤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56 黑龙江日报

  本报27日讯两天来,广大农民工对我省劳动部门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极为关注。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权益受到有力维护的同时,发出这样的疑问:过去发生的工伤能否执行新的工伤标准。今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

  据介绍,《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农民工的工伤等级,按照伤残等级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被鉴定为一级至三级伤残的,将享受护理;年龄在16周岁至30周岁的,分别享受一次性领取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颁布的《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只适用于10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过去发生的工伤事故仍然执行原来的法律规定。有关人士同时告诫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时限,如超出规定时限属于自动放弃。(生活报)

  作者:员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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